第1.0.1条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重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合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原则应较住宅减少一级。
医院建筑的原则合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他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对应房间的原则。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原则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规定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第1.0.4条本规范容許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容許噪声级,应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原则值,且噪声特性為稳态噪声。对不一样的噪声特性星空体育 星空体育平台(包括峰值原因、频率特性、持续時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容許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時进行,测量措施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容許噪声级指关窗状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原则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現行原则《建筑隔声评价原则》,并应符合国家現行的有关设计原则、规范的规定。
第2.0.1条在都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运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规定。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量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围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自身无防噪规定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规定,但外围护构造有很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時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到达室内安静规定期,应采用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条件許可時,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适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防止時,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2.0.6条对安静规定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重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3.1.1条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容許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当确有困难時,可容許三级楼板计权原则化撞击声压级不不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也許条件。
第3.3.1条住宅楼群中的小朋友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防止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第3.3.2条当住宅沿都市干道布置時,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時,每户至少应有一重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時,可运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用隔声减噪处理措施。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時应采用密封条。
第3.3.3条在住宅平面设计時,应使毗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第3.3.4条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時,其管道或设备等有也許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也許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用隔振措施。
第3.3.5条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時,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用防止构造声传播的处理措施。
第3.3.6条安静规定高的住宅其封闭楼梯间或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用吸声处理措施。
第3.3.8条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時,必须采用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用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很好的构造体系的建筑,在常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用防止构造声传播的措施。
第4.1.1条学校建筑中多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容許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注:①特殊安静规定的房间指語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一般教室指一般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规定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為主的试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②对于邻近有尤其轻易分散学生听課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時,表4.1.1中的容許噪声级应减少5dB。
第4.2.1条不一样房间围护构造的空气声隔声原则,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2.2条 不一样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原则,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注:①当确有困难時可容許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原则化撞击声压级不不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也許条件。
②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3.1条 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時,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不不小于25m。
第4.3.2条 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 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許可時宜设置吸声系数不不不小于0.50(中频500~1000Hz)的吸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不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规定。
注:表中混响時间值,可容許有0.1s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容許有10%的变动幅度。
第4.3.5条 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与其他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应采用隔声措施。
第5.2.1条 病房、诊断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原则,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第5.2.2条 病房与诊断室楼板撞击声隔声原则,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注:当确有困难時,可容許病房的楼板计权原则化撞击声压级不不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也許条件。
一、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隔声作用。门诊楼可沿交通干道布置,但与干道边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规定。病房楼应设在内院。若病房楼靠近交通干道,室内容許噪声不能到达原则時,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运用临街的阳台或公共走廊,采用隔声降噪处理措施。
二、综合医院的锅炉房、水泵房,不适宜设在病房大楼内,并应距离病房10m以上。如必须设在病房楼内時,应自成一区,并采用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5.3.2条 穿越病房的管道缝隙,必须密封。病房的观测窗,宜采用密封窗。
病房楼内的垃圾井道或污物井道不得毗邻病房,倒入口应采用防止构造声传播的措施。
条件許可時,病房楼内走廊的顶棚,应采用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為0.30~0.40。
第5.3.3条 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的顶棚,应采用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為0.30~0.40。
医疗技术部的手术室上部,不适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如设计上难于防止時,应采用隔振措施。
第5.3.6条 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及冷却塔等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必要時,应采用降噪措施。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规定期,必须对机械设备采用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時,可容許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原则化撞击声压级不不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也許条件。
一、旅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分区,使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如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冷却塔等)远离客房及其他规定安静的房间。
二、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時,应采用防噪措施,如采用密闭窗(用于有空调的旅馆);也可运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减噪处理。
一、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必须采用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称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二、旅馆内的楼梯、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他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功能大厅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如必须设置于上部時,应采用可靠的隔振降噪措施。
条件許可時,宜在走廊内采用吸声处理措施,如地毯或吸声吊顶。其平均吸声系数可為0.30~0.40,走廊过長時应设弹簧门分隔。
四、相邻客房卫生间的隔墙,应砌至上层楼板底,不留缝隙。相邻客房隔墙上的设备管线、插座等,应采用防止传声的措施。
五、客房楼内公共卫生间(厕所、盥洗室),应设有前室。第6.3.3条 中型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应有混响時间的设计,其体型应考虑声扩散和防止严重的声学缺陷。
设有活动隔断的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其活动隔断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低于35dB。
第6.3.4条 旅馆建筑中餐厅、锅炉房、冷却塔等,不适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時,应自成一区,并应采用隔声、隔振措施。
本规范中的容許噪声级的数值是按白天的规定制定的,如测量時间与此不符,应按附表1.1进行修正。
二、因噪声特性不一样,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对于多种不一样特性的噪声测量值,应进行修正。其修正值应符合附表1.2的规定。
注:声级随時间变化较為复杂的噪声,其容許噪声级应采用等效〔持续A〕声级。
在隔声设计中有時对噪声的频谱有一定的规定,可按下式将测得的噪声级换算噪声评价曲线)
1测量设备应采用符合国标《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措施》中规定的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也可使用记录分析仪、记录仪 、录声机等性能相称的其他声学测量仪器。
3测量時间应于白天或夜间两不一样步间段内,各选择较不利的時间进行测量。
4测点应设在房间中央,与各反射面(如墙壁)的距离应不小于1.0m,测点高度应為1.2~1.5m。
(1)除使用过程中无需开窗的房间(如室内有空调)外,测量应在开窗状况下进行。
(2)对于稳态噪声,用声级计或其他测量仪器的“慢档”读A声级,观测5~155s,取指针的中值。
(3)对于间歇性非稳态噪声,A声级的测量同稳度噪声。并记录下0.5h内噪声的间歇時间,计算出该噪声所占的時间比例。
(4)对于声级随時间变化较為复杂的噪声,应测量等效〔持续A〕声级。可在规定的時间T内,每隔3~5s读一A声级,持续读数不应少于 200个。整顿時将读得的数据由大至小排列填于数据表中。等效〔持续A〕声级,可按公式附3.1计算。
当测得的A声级数据符合正态分布時,等效〔持续A〕声级可按近似公式附3.2计算
注:等效〔持续A〕声级测量数据的整顿,可参照現行国标《都市环境噪声测量措施》GB3222—82。
隔声测量应按現行国标《建筑隔声测量规范》进行。如有困难時,可采用隔声简易测量措施。
注:隔声简易测量措施可按部标《住宅隔声原则》中,附录B“住宅隔声测量暂行规定”执行。
一、执行本原则条文時,对规定严格程度的用詞阐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看待。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原则、规范执行的写法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原则、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為“可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