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现代住宅在建设时即配套安装了服务于全体住户的电梯设备。但电梯运行过程中亦会产生噪声,因此引发了满足公众生活需求与部分住户环境权益受损的矛盾。近日,汝南法院依法妥善调解了一起因电梯噪音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有力保障了群众“安宁”。
原告王某为驻马店市某商住一体两用型公寓小区业主。其卧室与电梯井仅一墙之隔,开发商在卧室内装了隔音板,但电梯井内及电梯本身未做有效的隔音减震处理,导致隔音效果较差,原告入住后屡屡遭遇电梯噪音的困扰,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原告多次向小区物业反映问题,但始终未能消除电梯噪声。因电梯产生的噪声明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工作、学习和身心健康,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噪声污染侵害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诉讼支出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汝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驻马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7日前对位于驻马店市某小区房屋相邻电梯采取降噪整改措施,使该电梯的运行噪声在上述房屋内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相关要求(昼间不得大于40分贝,夜间22点之后不得大于33分贝),逾期整改每日赔偿原告100元损失费,直至整改达到上述标准为止。
电梯噪音是指电梯在设计、安装、使用不合理产生的人类不需要的声音。电梯噪音污染案件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小区共有设施的建设者,承担着住宅建筑的减振、隔声等防噪义务。如果电梯在设计、施工环节存在缺陷导致噪音超标,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有责任保障公共设施正常运行且不影响居民生活。若未能及时察觉电梯噪音问题,或者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同样星空体育登录入口 星空体育在线官网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的困扰是由于卧室与电梯井仅一墙之隔,开发商在卧室内装了隔音板,但电梯井内及电梯本身未做有效的隔音减震处理,导致隔音效果较差,所以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有详细规定表明,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的健康权因噪声污染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住宅电梯是居民日常生活的常用工具,在便利出行的同时,安全和噪声等问题同样值得关注,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履行自身的维保职责,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和日常维护,如有噪声污染问题,应进行针对性解决,进而实现对低频噪声的有效防控,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企业责任,还居民一个安静祥和的生活环境。
第六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